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業已繳納同額之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收據1紙、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