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9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偽造「 何正信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為上開冒名偽造署押行為,除造成被冒名者之損害外,亦造成偵查機關追訴犯罪之困難,惟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尚佳等,及其他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偽造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甲○○」簽名及指印,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掌珠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72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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