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