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2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 林致峰 原名 林旺巨 上列被告林致峰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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