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編號1、2所示視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如附表編號5、6、7、8所示視為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嗣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5年1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105年1月16日屆滿,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如附表編號1、2、5、6、7、8所示宣告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5、
6、7、8所示減得之刑,聲請人聲請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得之刑間、如如附表編號5、6、7、8所示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宣告刑間,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不得抗告,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應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4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2年12月下旬某日│82年12月下旬某日及83年3││││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45號│年度偵字第24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83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判決日期│83年7月30日│83年7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83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確定日期│83年7月30日│83年7月30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有期徒刑5年2月│││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得減刑│不得減刑│├────────┼────────────┼────────────┤│犯罪日期│83年8月間中旬某日│83年8月間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646號│年度偵字第364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566號│85年度上訴字第566號││├────┼────────────┼────────────┤││判決日期│86年6月18日│86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566號│86年度台上字第5614號││├────┼────────────┼────────────┤││確定日期│86年6月18日│86年9月24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件│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2年12月間至83年9月21日│83年8月3日至83年8月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7573號│年度偵字第757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169號│84年度上訴字第169號││├────┼────────────┼────────────┤││判決日期│84年3月15日│84年3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169號│84年度上訴字第169號││├────┼────────────┼────────────┤││確定日期│84年3月15日│84年3月15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7│8│├────────┼────────────┼────────────┤│罪名│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2年間至83年間│83年4月間至83年8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863號│年度偵字第8863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4年度訴字第443號│84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日期│84年6月30日│84年6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4年度訴字第443號│84年度訴字第443號││├────┼────────────┼────────────┤││確定日期│84年8月1日│84年8月1日│├───┴────┼────────────┼────────────┤│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3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