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丁○○丙○○兼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德文 住同上被告戊○○住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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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南市○法定代理人 杜德炎 住同上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24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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