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科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科瑋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山刀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事項予以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證據,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偵字卷第69頁)。
(二)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現場勘察報告及所附現場照片。
二、被告雖構成累犯,然該構成累犯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毒品案件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依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於主文欄及據上論斷欄均不記載累犯及相關規定。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認其友人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竟持開山刀追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皮、背部撕裂傷及雙上肢、背部擦挫傷,被告暴力行為顯不足取,惟告訴人傷勢尚非嚴重,兼衡被告之前 科素行 (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暨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業工、家境勉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扣案之開山刀1把,為被告黃科瑋所有,供本案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3329號被告黃科瑋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19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科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8月31日20時40分許,見 傅文成 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因與傅文成有債務糾紛,遂找友人 丁世函江鈺文 上前找傅文成,傅文成見狀逃跑,黃科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開山刀1把(非屬管制刀械)追擊傅文成,致傅文成受有頭暈併腦震盪及頭皮撕裂傷2公分、背部撕裂傷2.5公分、雙上肢背部多處擦挫傷之傷害。經警據報至現場,並扣得開山刀1把,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傅文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科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傅文成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丁世函、江鈺文及告訴人友人 吳品宸 於警詢證述明確,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傷勢暨現場、扣案物照片共10張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10222994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扣案之開山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6日
檢察官彭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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