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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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361號

原告 曾威仁

被告 李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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