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簡字第361號原告 曾威仁 被告 李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