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8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鈺閔 、 蘇日正 、 劉美琴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