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48號

聲請人 徐小美

代理人 陳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林彩玉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 張瑞麟 之除戶謄本,其上記載父為 張金才 、母為 張林秋菊 ,則聲請人列張金才與張林秋菊所生之子女為本件被告,並應提出張林秋菊之除戶謄本,及張金才與張林秋菊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到院。如繼承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二、另查 張幸子 為張金才與 張劉金梅 所生之長女,聲請人漏未列為被告,聲請人應追加張幸子為本件被告,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如張幸子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四、倘聲請人無法確認張幸子是否死亡,聲請人則應向張幸子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家事法庭,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聲請死亡宣告,嗣該二人之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再對二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該遺產管理人為本件被告。故原告應於本裁定期限內陳報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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