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年12月15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計算式=1年+2年),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並未提出任何意見表達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附表:受刑人劉育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損罪毀損罪強制罪(告訴人 陳春光 部分)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5日109年8月15日109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1.編號1至編號6得易科罰金部分,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7號。(續上頁)編號456罪名恐嚇取財未遂強制罪(告訴人 陳智文 部分)毀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5日109年8月15日109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1.編號1至編號6得易科罰金部分,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7號。(續上頁)編號789罪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罪(告訴人陳春光部分)傷害罪(告訴人陳智文部分)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5日109年8月15日109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本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10年9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本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09年度訴字第47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7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32號編號7至編號9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經苗栗地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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