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3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頡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