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59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ZH0000000號、第32-BC0000000號、第32-U00000000號、第32-BD0000000號、第32-ZE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5件交通違規事件,並非異議人所違規,而係遭人冒名,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且無得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5件交通違規事件,業分別經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裁罰在案,各該裁決書亦均於民國93年6月1日送達異議人等情,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5年2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0950004763號函檢附之裁決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回證各5紙在卷可稽,故異議人如對上開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至遲應於93年6月21日前(即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內)向法院提起異議。乃異議人遲至95年1月19日始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本院收文章戳可證),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從而,依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異議人之異議權業已喪失,且屬無得補正,其異議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
┌──┬─────┬────┬────┬────┬─────┬────┬──────┐│編號│原處分案號│違規時間│違規車輛│違規事實│應到案時間│裁罰內容│原舉發單位││││違規車主│││││舉發通知單案│││││││││號│├──┼─────┼────┼────┼────┼─────┼────┼──────┤│1│高市府交裁│89年9月││在國道十│89年10月14│新臺幣6│國道公路警察│││字第32-ZH1│12日9時│ZG-971營│號東向28│日│千元,逾│局│││014977號│45分│業小客車│公里處超││期不繳罰│ZH0000000││││玲憶汽車││速27公里││鍰1萬2│││││行││││千元│││││││││││├──┼─────┼────┼────┼────┼─────┼────┼──────┤│2│高市府交裁│89年12月││在高雄市│90年2月14│新臺幣1│高雄市政府警│││字第32-BC9│3日9時│YM-968營│自由路、│日│千8百元│察局│││055916號│54分│業小客車│曾子路口││,逾期不│BC0000000││││林家交通││紅燈越線││繳罰鍰3│││││有限公司││臨停││千6百元│││││││││││├──┼─────┼────┼────┼────┼─────┼────┼──────┤│3│高市府交裁│89年12月││在高雄機│90年2月21│新臺幣6│內政部警政署│││字第32-U70│1日22時│ZH-742營│場公車站│日│百元,逾│航空警察局│││007750號│10分│業小客車│臨停││期不繳罰│U00000000││││林家交通││││鍰1千2│││││有限公司││││百元│││││││││││├──┼─────┼────┼────┼────┼─────┼────┼──────┤│4│高市府交裁│89年11月││在高雄市│90年2月21│新臺幣3│高雄市政府警│││字第32-BD9│5日0時│ZH-742營│九如路、│日│千6百元│察局│││039069號│15分│業小客車│延吉街口││,逾期不│BD0000000││││林家交通││闖紅燈││繳罰鍰7│││││有限公司││││千2百元│││││││││││├──┼─────┼────┼────┼────┼─────┼────┼──────┤│5│高市府交裁│89年9月││在國道一│89年10月21│新臺幣6│國道公路警察│││字第32-ZE5│13日17時│YV-508營│號363.5│日│千元,逾│局│││077318號│3分│業小客車│公里處行││期不繳罰│ZE0000000││││林林汽車││駛路肩││鍰1萬2│││││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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