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當事人__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