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福興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