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代理人 高志福 被告甲○○
丙○○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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