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 曾穗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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