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李俊益 被告 余繼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簡字第5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彥宏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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