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 朱憶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萬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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