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賴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戴惠貞 、明通樂器有限公司、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