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1號再審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君聘之遺產管理人、 沈江 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此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