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 楊美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文恭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