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61號上訴人 楊美素 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程文恭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9萬153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3965元,上訴人僅繳納3萬6500元,顯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萬7465元(103,965-36,500=67,465),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陶美玲附表: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①修復費用:
2,606,015元-(56,013元+210,717元)=2,339,285元②返還A部分增建之樓頂平台:
139,000元/㎡×131㎡÷4=4,552,250元③上開①+②=6,891,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