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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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被   告 常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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