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原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95號

原告 王映彤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吳璽良

被告 吳佳鴻

被告 潘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未向被告吳璽良之住居所為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0時20分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如有書狀,最遲應於開庭前10日提出,逾期均不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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