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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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4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PerniskieSamJacobBrendon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被告之正確年籍資料(依原告聲請所調得之車籍資料,本件肇事機車已因逾檢註銷牌照,且被告為外國人,在我國未設有戶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資料,逾期不繳納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