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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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護管束人甲○○右列受保護管束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七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保護管束人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保護管束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黃光進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