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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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戊○○右列被告丁○○、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佳瑛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