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99號原告甲○○被告一銀券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群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銀券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一銀券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