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 趙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
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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