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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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九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