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及證據部分補充記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教育召集令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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