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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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他字第314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肆包(總驗餘淨重拾玖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羅文昌」,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因查無被告真實姓名年籍,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他字第3143號案件簽結在案,該案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所查獲之扣案物4包(合計淨重19.46公克、驗餘淨重19.43公克)經送檢驗後,認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105年2月15日查獲自美國郵寄至國內郵件(郵件編號:EZ000000000US)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4包,嗣經偵查後,因無法查知被告「羅文昌」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他字第3143號簽結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8年3月22日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年2月15日函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托運單、扣案物照片、招領逾期信函照片、法眼系統查詢資料、上開簽結簽呈在卷可參。又查扣案之膏狀檢品4包(總驗前淨重19.46公克、總驗餘淨重19.43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2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52320279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堪認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4包(總驗餘淨重為19.43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