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2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六六二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六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6年度除字第8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19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11││├──┼────────┼────────┼───┼───┼────┼───┤│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25││├──┼────────┼────────┼───┼───┼────┼───┤│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22││├──┼────────┼────────┼───┼───┼────┼───┤│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17││├──┼────────┼────────┼───┼───┼────┼───┤│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15││├──┼────────┼────────┼───┼───┼────┼───┤│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11││├──┼────────┼────────┼───┼───┼────┼───┤│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5││├──┼────────┼────────┼───┼───┼────┼───┤│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5││├──┼────────┼────────┼───┼───┼────┼───┤│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10││├──┼────────┼────────┼───┼───┼────┼───┤│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18││├──┼────────┼────────┼───┼───┼────┼───┤│01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47││├──┼────────┼────────┼───┼───┼────┼───┤│01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2││├──┼────────┼────────┼───┼───┼────┼───┤│01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01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