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盧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大陸地區表示委任本案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其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並前述公證書經海基會認證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