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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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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