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邱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白瑋伶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2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3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4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5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6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7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8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9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47410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58011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