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玄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育玄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育玄明知其並無獸醫相關工作經驗或證照,且未曾至「羽森林動物醫院」消費,即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苗栗縣○○市○○里○○000號之居所,使用「台灣 玄鳳 鸚鵡照護休閒協會籌備會」、「台灣玄鳳鸚鵡病理研究所」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不實指摘 林依儒 所獨資經營之「羽森林動物醫院」有偽造X光片、隨意編造診斷等情事,供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林依儒所獨資經營「羽森林動物醫院」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林依儒上網瀏覽見上開訊息,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依儒委由 楊永芳 律師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 林育玄固 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在上開臉書帳號張貼文章,惟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辯稱:我只是依照網友跟我說的事情,認為「羽森林動物醫院」的獸醫醫術不佳,而且也是依照網友給我的資料判斷的,我也只是提出鄭重懷疑等語。經查:
㈠被告並無獸醫相關工作經驗或證照,亦未曾至「羽森林動物
醫院」消費,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苗栗縣○○市○○里○○000號之居所,使用「台灣玄鳳鸚鵡照護休閒協會籌備會」、「台灣玄鳳鸚鵡病理研究所」之臉書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供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等事實,業據被告與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坦承(見他卷第120頁至第121頁;本院卷第41頁至第4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依儒於偵查中所述相符(見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之貼文截圖、全國獸醫師執業執照查詢資料、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在卷(見他卷第13頁、第15頁至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準此,倘若表意人就其發表與公共利益相關之誹謗言論,不符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之要求,而於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時,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除不符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阻卻違法事由外,客觀上亦難認係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蓋表意人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明知或輕率地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主觀上自不符合「以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前提,且其所為夾雜事實陳述之評論既未經合理查證程序,即無從提供可合理相信之依據,形式上亦僅流於單純之宣稱、指摘,致言論接受者難以判斷其可信度,此種事實性言論於公益論辯之貢獻度甚低,客觀上亦不能認屬適當之評論。
㈢被告張貼之文章內容係屬貶損他人名譽之誹謗性言論:
觀諸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章內容,文章瀏覽者可從文章內容:「羽森林為(按:應係「唯」之誤載)一優點就是X光片都非常清楚,缺點是醫生總是指鹿為馬瞎掰」;「從未想過花錢拍出來的X光片全部是假的,第一槍-絕不是拿錯X光片誤植。那這個羽森林沒說錯」等詞,或從文章照片上存有「羽森林動物醫院」之字眼,而認知文章內容係指摘告訴人所獨資經營之羽森林動物醫院有偽造X光片、隨意編造診斷之情事,係兼具指摘事實及主觀評價之言論,並非單純之主觀意見表達。又被告張貼文章內容倘若屬實,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告訴人所獨資經營羽森林動物醫院之社會評價產生負面貶抑印象,性質乃屬貶損告訴人所經營之羽森林動物醫院名譽的言論。
㈣被告發表本案文章內容前未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並無可
合理相信其所言為真實之確切依據,而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不能免責:
⒈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自承:我文章內容的X光照片都是
粉絲專頁的求助者提供給我的,醫師說的話我也都是聽求助者跟我說的。我不瞭解醫院給X光片的情形,我不太可能去問醫院等語(見他卷第120頁至第121頁;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5頁),可認被告發布指摘告訴人所獨資經營之羽森林動物醫院有偽造X光片、隨意編造診斷情事等節,並非被告曾親自經歷之事實,且被告主觀上顯知悉網路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平台傳述之內容,即所謂的紛絲專頁求助者所提供之內容,可能與事實不符,實不能憑藉欠缺信賴關係之網路使用者所提供之資料,在真實性與消息來源均不明之情形下,即形成其傳述內容為真實的相當理由確信。故被告單以上開道聽塗說之言而發表本案言論,應屬有重大輕率之惡意。
⒉再查,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自承:我沒有獸醫的相關
工作經驗及證照,我只是有解剖過1000隻玄鳳鸚鵡等語(見他卷第120頁至第121頁;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5頁),可知被告係於明知自己未具備獸醫專業及工作經驗下,僅憑欠缺信賴關係之網路使用者提供之資料,即在社群軟體粉絲專頁內,言之鑿鑿稱羽森林動物醫院所拍的X光片是偽造的、醫師診斷指鹿為馬瞎掰、醫師欠缺專業,實難認被告行為前已盡合理查證程序。
⒊從而,被告明知自己沒有至羽森林動物醫院消費的經驗,其
所發表之玄鳳鸚鵡個案案例亦非屬其親身經歷,卻在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前,於客觀上無相當依據可合理確信其所發表言論為真實之情況下,恣意以一己成見發表如附表所載文字,傳述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所經營之羽森林動物醫院名譽之言論,其主觀上應屬單純侵害告訴人所經營之動物醫院名譽之惡意,自難認其係依善意發表言論,其所為顯應負誹謗之責。
㈤綜上,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於社群軟體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係基於同一目的,於接近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對同一被害人所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社群軟體臉書之公開頁面,以散布文字之方式誹謗告訴人所獨資經營之羽森林動物醫院之名譽,將使瀏覽其臉書頁面之不特定人因其指摘之言語,可能因此認定告訴人所經營之羽森林動物醫院有專業能力不足之事、偽造X光片之情,對於告訴人所經營之羽森林動物醫院之名譽將造成重大損害,實值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恃比專業更為專業之動機,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良好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衡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情形,以及被告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正職,依照經營粉絲專頁賺取研究費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時間(民國)臉書粉絲專頁名稱文章內容1111年8月11日台灣玄鳳鸚鵡病理研究所「肺...是笑話」、「把充滿穀物顆粒的腺胃當成肺?這是在耍寶還是在搞笑?獸醫?」、「羽森林唯一優點就是X光片都非常清晰,缺點是醫生總是指鹿為馬瞎掰」、「但是瞎掰程度也是最誇張的一家」、「也因為清晰,所以我才能確定他們說法純屬瞎掰」2111年9月24日下午1時18分許台灣玄鳳鸚鵡照護休閒協會籌備會「從未想過花錢拍出來的X光片全部是假的」、「若連上門求診的病患妳也給出全是造假出來的X光片」3111年9月24日下午8時44分許台灣玄鳳鸚鵡照護休閒協會籌備會「第一槍-絕不是拿錯張X光片誤植!若是根本就沒拍,只是裝模作樣在拍,然後隨機從早已後製過的X光圖庫檔裡抽選一張當作是剛拍的」,下方圖片內容含有、「我鄭重懷疑,這張X光片的真實性!」、「那這個羽森林沒說錯」之文字。4111年10月7日上午3時48分許台灣玄鳳鸚鵡照護休閒協會籌備會「台灣鳥類獸醫【內科診斷學】0分」、「不要再被獸醫隨口瞎掰的片面說法蒙蔽了」、「至於獸醫宣稱的烤漆,當笑話看就行了」、「無視幾乎瀰漫到各處的尿酸鹽結晶,鬼扯啥肌胃有烤漆異物,會不會太瞎了」,並張貼右上角含有「羽森林野生動物醫院」之X光片翻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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