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零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九萬九千六百元│││├─────────┼────────────┼─────┤││送達郵費│三百九十五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三千二百六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計│十萬三千四百零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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