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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