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