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吉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 律師被告 曾三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朱文昇 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 律師被告 陳景安
郭䕒淇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二頁第十七、二十行及第十四頁第二十四至二十五行關於「隆富行」之記載,均更正為「隆福行」。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2頁第17、20行及第14頁第24至25行關於「隆富行」之記載,乃係「隆福行」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吳保任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