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 楊宏鐸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宏陞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有先、備位,依上開條文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備位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630萬5,400元(540萬5,400元+50萬元+40萬元=630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