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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