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0號債權人古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王菱菱 非簡森風)。
二、請求保留款新臺幣25,206元部分,該保固期係於108年10月間始屆至,貴公司現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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