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天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212元【計算式:(1085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86,49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4)+(1086地號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84,75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4)+(1087地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50,787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4)+(1282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45,63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4)+(1283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76,05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4)+(1286地號土地面積31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48,079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4)+(1287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80,706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1085、1086、1087、1282、1283、1286、1287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㈡使用分區證明(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共有人或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