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0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義舜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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