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泰美食團膳、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宏泰美食團膳之負責人,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