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 賴明 和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任新職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僅主張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約為新台幣10,358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 余幸茹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並請說明前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併陳報前配偶之年籍資料。
四、聲請人列載扶養子女,每月支出6,833元,亦請詳細說明子女之各項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單據供核。
五、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目前與何人共同居住?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扶養母親賴 陳錦治 ?如有,每月支出扶養費用若干?及說明母親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並應提出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七、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曾與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方案?如有,並請陳報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八、聲請人家庭(含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單親或兒童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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