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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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曾蜂中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任何工作?如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僅主張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約為新台幣17,8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傅琡雅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並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併陳報前配偶之年籍資料。
四、聲請人列載扶養子女 曾冠迪 ,每月支出4,000元,亦請詳細說明子女之各項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單據供核。又該子女已逾22歲,為何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五、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目前與何人共同居住?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六、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或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陳報目前為臨時工,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19,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亦達18,000元,收入僅堪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及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為前提,聲請人自陳目前擔任臨時工,並無固定收入,故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八、請提出配偶傅琡雅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為早安美芝城榮譽二店負責人?如是,請陳明該店目前是否尚在營業?並請提出該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帳簿(影本可)。如否,亦請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及結束營運前2年之申報營業額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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